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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不平等條約,拒當二等公民】新聞稿
發稿單位/新聞聯絡人/聯絡電話:
臺北市學校教育產業工會、新北市中等教育教師職業工會、
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全國公務人員協會
新聞連絡人:臺北市學校教育產業工會年金權益顧問、理財規劃師 孫鳳群 0986-683216
勞保國保依CPI核實調整,退休軍公教給付看慣老闆臉色
勞保局公布國民年金四項給付將按照108-112年消費者物價指數(CPI)累計成長率,同比率調整7.34%(詳見附件1),勞保也將有8個年度請領勞保年金的退休勞工調整給付,其中109年請領年金者調整達7.48%,可望成為史上最高調幅。因勞工保險條例第65-4 條明確規定:「本保險之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即依該成長率調整之。」(見附件2勞保歷次依CPI累計成長率調整比率及調整金額表)
大白話說,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上漲幾%,勞保年金和國民年金就爽快核實往上調幾%。
目前包括軍公教人員、勞工與參加國民年金者,都有月退休金(或老年給付)應定期(每四年)或於CPI累計成長率達到正負百分之五時,應予檢討調整的規定;其理由正如大法官釋字第783號解釋文中所述:「國家自有維持依系爭條例重新審定之退撫給與之財產上價值,不隨時間經過而產生實質減少之義務。」
但是,相對於勞保與國保紮紮實實按照CPI累計成長率以相同幅度調整給付,沒有絲毫打折縮水。政府身為雇主,對於自己員工(軍公教人員)的退休照顧卻是完全不及格,退撫條例相關法規形同不平等條約,讓退休軍公教人員成為二等國民。
例如:當勞保與國保年金按照CPI累計成長率同比率調整,幅度屢屢破6%、7%時,軍公教人員只在111年微幅調整2%,完全跟不上物價上漲幅度,也不如現職人員在年改後二次調薪(111年4%、113年4%,累計實質調整8%),造成對退休老年教師的嚴重歧視。即使今年度傳說調整,但調多少依然像一道不可測的謎題,由高層依心情喜怒決定?
此外,在各主要退休年金給付中,唯獨退休軍公教的給付調整比率還得經過退撫主管機關評估小組綜合考量國家經濟環境、政府財政與退撫基金準備率,並報請考試院、行政院同意,過五關斬六將後才能核定公告施行(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67條)。讓退休軍公教給付調整長期處於一種不確定狀態,調與不調或調整幾%,完全得看政府臉色。這種與勞保相較「繳多領少超難調」的軍公教退休給付制度,毫無疑問是造成近十年來(102-111年)報考國家考試人數腰斬的主因之一(從68萬8,452人,急速下降到111年的34萬8,814人),年輕人對以往 的「鐵飯碗」裹足不前。
因此,本會主張必須對現行退休教師給付調整相關法規與方式進行檢討,才能吸引優秀人才願意進入軍公教體系服務,並給予退休人員長期、穩定與合理的生活保障。
提出下列兩點訴求:
一、修改軍公教月退金調整法規。軍公教應比照國保、勞保,當「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百分之五時,即依該成長率調整之。」全國老年給付一致隨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核實調整,不應一國二制。
二、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2022年及2023年全年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已超過5%,已達法定啟動調整條件。請行政院貼緊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核實調整軍公教退休金。
附件1:(1)國民年金歷年調整幅度(依該段期間累計成長率核實調整之,四捨五入至小數點第二位)
表格出處:衛生福利部https://reurl.cc/lg4Vv6
(2)相關法規:國民年金法第 54-1 條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本法所定老年年金給付加計金額、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與第四項及第五十三條所定金額,調整為新臺幣三千五百元,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基本保障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之金額,調整為新臺幣四千七百元;其後每四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
附件2:(1)勞保歷次依CPI累計成長率調整比率及調整金額表
(2)勞保調整金額補充資料,出處:工商時報https://reurl.cc/37pDMj
2024.02.09報導,主計總處公布去(2023)年全年CPI達2.5%,依據勞保局資料,預估今年將有8個年度累計成長率跨越5%門檻,包括2009、2010、2013、2014、2015、2019、2020及2021年,這是勞保年金開辦以來調整最多年份的一次。
8個年度請領勞保年金的勞工,預計最快今年6月的給付將領到兩筆,一筆為原領取金額,另一筆則是依CPI累計成長率調整而增加的金額。其中,2020年累計成長率4.98%,加上去年的2.5%,合計為7.48%,可望成為史上最高調幅。
附件3:(1)年金改革教師少領扣減幅度
出處: 教育部資料--立法院三讀通過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已退及現職人員退休所得影響試算
(2) 不平等條約::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 67 條
教職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應予調整,其調整比率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考量國家經濟環境、政府財政與退撫基金準備率定之;或至少每四年應予檢討;其相關執行規定,於本條例施行細則定之。
教職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依前項規定調整後之給付金額超過原領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或低於原領給付金額時,應經立法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