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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學校教育產業工會(簡稱:臺北教育工會)》新聞稿 113.04.18
新聞連絡人:李惠蘭理事長 0939259873
「北市校長遴選委員代表」教育局違法選任特定團體長期獨佔壟斷
民國100年工會法開放教師組織工會,教育基本法於當年同步因應增修第10條第2項「審議委員會之組成,增列【教師工會】」,以彰顯多元教育團體派出「教師代表」參與教育事務之良意。112年新修國民教育法第13條第7項「(校長)遴選會亦增修納入教師會之外的【教師代表】」,不偏狹獨厚於特定教育團體;而臺北市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自治條例第三條「校長遴選委員會組成中,自始(89年)即明訂【教師代表】三人」,並非強制規定【教師會代表】。
校長遴選的授權母法並無限制、排除其他團體參與之法律禁制授權,凡適格之法人教育團體依法均有派出教師代表參審權,不應由單一特定人民團體長年獨佔壟斷「統包2名教師代表」的教育事務審議權,悖離多元客觀審查之選才要的(參見前揭自治條例,附件一)。臺北市教育局恣意濫權解釋(附件二、附件三),創設法令所無之限制,人謀不臧、效能不顯,形成教團間不當壟斷權力之不公平競爭地位,致衍生違失流弊不斷。行政行為不得違反平等、比例等原則;不得有恣意、不法動機、對個人之情緒與好惡…,逾越此一限制,即為違法裁量。臺北市教育局濫權裁量,違反行政法一般法律原則。教育局漠視本會法益,不通知本會參與校長遴選相關會議,明顯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行政程序法。多次覆文本會函釋「教師代表」,惡意曲解法令(附件四)。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高雄市之校長遴選辦法明訂教師代表(附表五)
「遴委會」流於虛應形式 開議前已被圍事綁定單一候選人?
北市校長遴選自治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每年維持出缺學校校長員額三倍候用。」立意係乃廣徵辦學良才,落實多元、公正、客觀、適才適所之遴聘目的;並稽核不適任校長回任教師或轉任機制。然據悉,每年寒假前,擁有委員代表權的特定教育團體,已預先私下夥同圍事喬好綁定各出缺學校單一候選人同額遴選,名單早已不避諱地在教育圈廣傳,只為保障幾乎100%校長順利連任、無礙的轉任他校 ? 相較教師甄選的幾%錄取率,情何以堪?遴委會淪為橡皮圖章!僅能就書面美化績效形式審查,而不適任校長回任教師,遴優汰弱良意蕩然無存,非校園教育發展之幸!遴委會淪為「只為校長找好位置,而非為各校親師生及行政人員找個好校長?」
試問,大學校長任滿可回任教職,中小學校長為何不行?多年來,臺北市僅聞一位學養兼具、優質理念校長自願回任教師的校長,強化歷練教學實務後,再任校長貢獻所得辦學。部分校長「辦學不力、不能勝任工作」卻毫無基準可循,縱使上週教育部反常公告7日預告期的「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草案,亦僅著墨調查程序規定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不適任法定要件,迴避國民教育法第18條第二項「現職校長,經主管機關審查認定具有【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定解聘或不續聘之情事者」,故意欠缺明文準用教師法體系超高規準的不適任評價基準,卻明顯偏頗降低校長應有的不適任檢核。
校長候選人的品格、辦學與職能 無法有效透過遴選機制篩除
一校之長品格與職能,攸關全校師生的良好教育職場學習環境,本應該比教師有更高的期許標準,校長遴選卻流於虛應篩選才德,以本市往例:「判刑確定候用校長通過遴選,就任前被舉發喪失資格,隔年再過水簡化資格考,順利遴選後漂白上任,平步連任轉校」、「官派遴選委員全數棄權操作,儲訓合格候用校長無法獲聘;上意圍事的無儲訓資歷代理校長,順利真除」、「行政領導失能,文書組長常年怠惰,數萬件公文未歸檔,延宕全市更換電子公文系統」、「校長下班免刷卡免請假,16點左右已從南港到士林接家人?學校Google一星負評,仍輕鬆連任?」「限飛區學校,偏私愛將購買空拍機遭鎖碼禁用,浪費公帑!」、「針對工會幹部職場霸凌,無行政誠信片面背棄議員協商約定」、「兒子經常坐鎮校長室旁聽會議、勞資爭議訴訟,業務無關的下屬專車接送、學生襲胸女教師,唬攏教師不適用校園性平通報處理機制延宕隱匿?疫情期間阻止退休教師依規換證檢疫入校,校長家人卻免證自由進出,警衛質問,反被揚言解雇。工友天天專送免費學校午餐」、「工會幹部會務假,刻意讓非法定關係人團體介入杯葛,以逞私心聖意?……
例繁不及備載!校長人格特質顢頇跋扈、辦學不力、不能勝任工作,都無所謂有效檢核?辦學績效考評形式化,只要樣版的書面美化績效,100%保障都能遴選過關?
校長遴選程序流弊橫生 毫無為學校師生舉良才之實效
北市校長遴選作業要點規定「委員…不得接受校長候選人、…或其他人員為校長候選人辦理之邀宴、關說等相關活動」,時有所聞,擁有派出委員代表權的特定依附行政權貴團體核心幹部,以宴聚為常樂,忝然搖著「局長愛我、我愛局長」手牌攏絡私誼;上行下效,部分校長候選人亦預先循跡藉詞邀宴,以求後續遴選順遂,已重傷遴選制度公信力。另外,幾近完美的「同額遴選」形成「一個蘿蔔一個坑」?不適任校長退場、回任教師機制,只是擺著好看而已?品學兼優、有理想的現任校長、候用校長只能被迫戴著「校長倫理」大帽,哀默禮讓某些不適任校長們,等著揀剩的位子?
校長候選人之規範:(一)不得自行舉辦說明會、從事競選活動、拉票、委請他人拉票或其他問卷調查。(三)不得違反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且第三、四階段校長出缺學校,應於教育局公告後,…公開邀請已送件報名該校之校長候選人,…辦理校內座談會。然而,常發生不照規定,先行私下組遴選小組,邀約有資格校長做綁定單一特定人選的違規情形。前往校長室進行接觸中,不免俗收受餽贈禮物,違反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金額超標的陋習。107年本會即接獲會員反應,在綁定候選人的校長時發生「憑名片購屋享百萬元折扣優惠」的疑似期約行為?
臺北市校長遴選自治條例第9條 「…委員名單、…負有保密義務。違反前項保密義務,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法辦。」本市校長遴選作業共四階段約計7次,遴委會委員如果依往例都是由同一批特定團體委員擔任,第一階段之後,只要有心拍攝進出會議場所人員或經其他參與人員私下傳述,委員名單就不具有實質保密性,形成行政制度設計違失的洩密行為。所以只有多元採行各適格法人團體派出代表,每一階段批次委員人選更換,才能避免不是秘密的委員名單被輕易洩密情形,更可防堵校長候選人無從預先邀宴、關說特定團體具影響力的核心人員,加以輾轉不當影響遴選公信。
北市府教育團隊應除弊 落實「遴委會」多元實質選才適任之校長
本工會自105年起,即依工會法廣義宗旨任務積極參與教育事務,具法人團體適格參與權。亦多次函文陳情、依行政程序法第21~23條申請參加、並於各會議提案「遴委會委員代表的適法興革意見」,期求共營優質學校教育職場環境的工會天職;然,新市府教育團隊疑仍存有舊朝官僚體系的【顢頇、鴨霸、濫權】行政行為風氣?部分不善校長亦刻意杯葛工會法的合法會務公假一般協商,更無視103年監察院糾正案:違法每年近百萬、千萬公帑,圖利無法源依據的教師會會務公假,甚至有長達近二十年每週只在校半天教學的會務人員教師。是只因校長們顧慮臺北市教師會長年獨佔壟斷「統包2名教師代表」的校長遴選審議權,而偏袒?
需知,「校長遴選」4字的法律授權依據為國民教育法,與教師法通篇無任何文義干係,北市教育局認事用法偏誤,惡意混淆引用教師法解釋,一再違反行政程序法「平等原則」,更「差別待遇」排擠加損害於本會 (間接減損工會實力、影響工會發展),此偏執濫權獨厚台北市教師(工)會行政作為,敬請 新市長團隊為一有效監督糾正,誠如大選後蔣市長所言【有效監督,才能讓執政團隊不敢輕忽,停止鴨霸、濫權】,才是首善之都教育之幸、師生之福。
《附件一》
臺北市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自治條例
《附件二》
《附件三》
《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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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
各直轄市國中小校長遴選辦法 |
新北市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校長遴選委員會設置及作業要點 二、國中校長遴委會及國小校長遴委會(以下合稱本會)置委員十五人, 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相關機關代表二人。 (二)現任學生家長會長代表三人。 (三)【教師代表】三人。 (四)學者專家代表二人、退休校長代表二人、現任校長代表一人。本會委員不得具有民意代表身分且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
遴委會置委員十三人,由教育局就下列人員遴聘組成之: 一 家長會代表三人。 二 專家學者代表一人。 三 【教師代表】三人。 四 校長代表三人。 五 市政府代表三人。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代表,應有校長出缺學校之家長會及教師代表各一 人(以下簡稱浮動委員)擔任。 委員因故出缺時,由教育局另聘原類別代表人員遞補之。 委員會於遴選作業結束後,應即解散。 |
桃園市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作業要點 三、遴委會置委員十五名,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兼之: |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受託辦理本市市立學校教師甄選實施要點 三、前點聯合甄選委員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一人,其組成方式如下: (一)當然委員:本局局長(兼任主任委員)、副局長一人(兼任副主任委員)、業務主管科(室)科長(主任)、人事室、政風室及承辦教師甄選試務工作之國中、小學校長各一人。 (二)聘(派)兼委員:專家學者三人、校長三人、【教師】三人及家長二人。 |
高雄市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甄選儲訓遴選及轉任作業要點 五、 本局為辦理本市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之甄選,應組成高雄市 立國民中小學校長甄選小組……甄選小組置委員若干人,由本局局長為召集人,成員應包含 本局、校長團體、教師團體、家長團體等代表,由本局聘(派) 兼之。 肆、遴選 十三、本局為辦理本市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之遴選,應分別組成 國中、國小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遴選委員會)。 國中、國小遴選委員會各置委員(以下簡稱遴選委員)十七人, 由下列人員組成之;其中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一)【教師代表】四人。 (二) 家長會代表四人。 (三) 校長代表四人。 (四) 本局主管以上人員三人(本局局長為當然委員)。 (五) 學者專家代表二人。 |